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承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巩固河湖“清四乱”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0年3月10日至6月10日,实施为期3个月的市城区征地拆迁和查处违法建筑攻坚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棚改办、市公安局以及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和爱辉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市城区征地拆迁和查处违法建筑攻坚战行动指挥部。
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实施征收。
三、对于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由土地征收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征收,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过程中,经裁决需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中涉及财物损失的,由强制拆除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五、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所有人应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涉及财物损失的,由违法建筑所有人自行承担,违法建筑拆除后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阻碍房屋、土地征收工作。有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将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在房屋、土地征收及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煽动闹事、充当“保护伞”的,按照“扫黑除恶”有关要求严肃查处。
七、对于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