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黑河市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西起农科研—地质小区,南至下二公村北,东至黑河学院及小黑河村西,北至黑龙江公园合围区域,以及整个大黑河岛。(详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Ⅰ类燃料。
三、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黑河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