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市政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张淑范(为已故产权人韩云东妻子)、韩东晨(为已故产权人韩在林儿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通告。
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被征收人张淑范、韩东晨须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与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上述被征收人对《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号)
2.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