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525685-1-10_B/2020-032600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3-24
  • 发文字号: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03-26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韩东晨)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韩东晨)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 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韩在林(已去世)

     韩东晨(韩在林儿子)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清真寺东侧。产权证号:S20074458号,建筑面积为56.52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315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9〕24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中央东大街东市场南,兴安街与公园路交叉口清真寺周边地段。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9年7月8日—8月26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韩东晨协商,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提出两套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要求。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爱辉公安分局北侧“沿江一期”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面积83.35平方米,现房剩余补偿金额9833.2元(玖仟捌佰叁拾叁元贰角)。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计算:56.52平方米×130%=73.48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80-73.48)×1600=10432元。

3.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照2400元计算:(83.35-80)×2400=8040元。

4.附属物补偿:26327元。

5.搬迁补偿:56.52×15元/平方米=847.8元。

6.临时安置补偿:56.52×10元/平方米×2个月=1130.4元。

7.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款9833.2元。

(26327+847.8+1130.4)-10432-8040=9833.2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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