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 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张淑范
韩云东(已去世)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清真寺东侧。产权证号:S20074459号,建筑面积为56.52平方米;产权证号:字第4079号,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房屋性质均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315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9〕24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中央东大街东市场南,兴安街与公园路交叉口清真寺周边地段。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9年7月8日—8月26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提出80万元补偿要求。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329192.6元(叁拾贰万玖仟壹佰玖拾贰元陆角)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56.52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150元,评估金额为178038元。
2.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浮30%补偿:178038×30%=53411.4元。
3.附属物补偿:11465元。
4.搬迁补偿:56.52平方米×15元/平方米=847.8元。
5.临时安置补偿:56.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30.4元。
6.房屋建筑面积:19.8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150元,评估金额为62370元。
7.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浮30%补偿:62370×30%=18711元
8.附属物补偿:1619元。
9.搬迁补偿:600元。
10.临时安置补偿:1000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区内零散分布的城中村及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