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政规〔2016〕10号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黑河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等事宜的请示》(黑市价联〔2016〕4号)收悉。鉴于黑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河中燃公司”)在我市供应管道天然气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暂无完整齐备的定价成本资料,不能按照法定定价程序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为顺利推进黑河市区城市管道天然气工作,根据市政府与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经市政府研究,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市城乡建设局指导企业做好后续工作,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
(一)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二)参照省内已运营相同生产服务模式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综合考虑黑河市区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黑河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为4.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为4.50元/立方米,待出台正式的黑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后再多退少补。
(三)黑河中燃公司应将收费文件在居民小区和收费窗口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在管道运营一年,入网用户具备一定规模,且具有完整齐备的定价成本资料,将视实际情况,按照价格制定的法定程序,研究制定黑河市区正式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安装燃气报警器价格和服务费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了《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2015〕119号)。管道燃气初装费、安装燃气报警器价格和服务费不在《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内,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特此批复。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