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525685-1-06_C/2017-050500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03-30
  • 发文字号:黑市政规〔2017〕3号
  • 发布日期:2017-03-31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

黑市政规〔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下放部分市级取水许可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取水许可权限调整范围
  (一)下放至各地的取水许可权限。市水务局负责审批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二)市级保留的取水许可权限。一是省级下放到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松辽委员会限额管理的黑龙江、嫩江河道(河段)限额以下,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二是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三是跨县级行政辖区的取水许可;四是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二、取水许可权限调整下放要求
  各地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流程,依法依规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下达工作。要完善规划体系,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规划和控制指标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三、强化取水许可权限调整下放监管
  市水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取水许可权限调整下放有关衔接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各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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