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525685-1-03_G/2017-111700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6-10-19
  • 发文字号:黑市政规〔2016〕9号
  • 发布日期:2016-10-21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河市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河市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市政规〔2016〕9号

 

市物价局:
  为推进黑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改革,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2016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黑河市区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黑河实际,综合考虑本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黑河市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
  二、优惠措施
  (一)对黑河市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国家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污水处理费,以保证其生活基本稳定。
  (二)对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