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525685-1-02_Z/2021-063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1-06-28
  •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发〔2021〕15号
  • 发布日期:2021-06-29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黑河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及《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三条建立医保基金全市统收统支机制,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风险分担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账户管理

第五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财政专户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财政专户(以下统称“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保险费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用款计划,向市医保中心支出户划拨医保基金;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医保基金等。

县级财政部门保留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财政补贴等资金上缴。

市县两级医保中心保留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出户,用于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和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基金支出,向下级经办机构划拨基金,向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保费用,向参保人支付报销的医保费用,退还参保居民符合退费政策的个人缴费等。

第三章 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全市统一编制医保基金预算。市县两级医保中心、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县级医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医保中心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经同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

市医保中心会同市税务局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汇总编制全市医保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医保基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由所在地医保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涉及医保基金收入预算的调整须会同税务部门提出,经同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人大同意后,报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县级医保中心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分别报送报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

市医保中心会同市税务局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统一汇总编制全市医保基金决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批准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

第四章 基金收支管理

第九条全市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纳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医保中心统一设立科目,按险种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收入全额划缴,支出统一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实行税务局分级征收,按险种分账核算。由同级税务局征收并划入同级国库,国库根据同级财政局拨款凭证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同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同级医保中心提供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数据,同时传递纸制征缴收入明细表。市税务局汇总全市征缴情况向市医保中心提供《全市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表》。市医保中心依据《全市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表》核算当月收入,按月与市财政局对账。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收入划缴同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每月将当月收入划转到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按月划缴不得延期。市县两级医保中心收入户及县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按月清零,市县两级医保中心支出户年末清零全部划缴到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各地政府要将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当地当年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和三级财政补助标准测算,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根据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关停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测算。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6月末将当地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关停破产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上缴到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补助同步划入。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制度。基金支出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医保费用支付实行参保属地结算。全市医保基金支出实行“首月预拨、按月清算”制度,市财政局按县当年的医保基金支出月均预算额,预拨2个月费用作为周转金,保障全市医保基金支出及时到位。县级医保中心当月发生的费用可在周转金中支付。每月支付的医保费用,应于次月3日前据实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每月初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月各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提出当月申请拨款计划,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申请按月拨至市医保中心支出户,市医保中心按月拨付至县级医保中心。县级医保中心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年末收回,次年1月拨付。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在审核市医保中心提交的用款计划时,如需调整的,应说明调整原因并将用款计划重新细化分配到市县两级医保中心。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并及时将费用拨付到位,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完成当年结算工作。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应当在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垫付款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医保中心负责对本级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按季度向市医保中心报送。市医保中心汇总后,向市医保局报送全市基金、信息统计报表和基金运行、信息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六条确认基金结余,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对2021年6月30日前属地医保基金结余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属于财政欠缴或补助不到位的,按规定补齐;属于用人单位欠缴的,按规定清缴;属于经办机构欠付“两定”机构费用的,按规定结清。县级医保中心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职工基本医疗(含大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累计基金结余全部转入市财政专户。2021年9月30日前,由市审计局对县级医保中心基金财政专户结余(含定期存款)、基金收支户结余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清算报告。

县级基金财政专户中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待协议期满后按期及时收回本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县级医保中心应按审计结论,确保基金结余应缴尽缴,基金结余不足负担的债务及缺口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六章 基金责任分担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应严格执行当年预算。一个预算年度内,在年度收入预算完成、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如果出现缺口,按照以下顺序补充:由出现缺口的医保中心累计结余基金补充;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市级风险调剂金补充;仍不足的,由全市统筹累计结余基金补充;全市统筹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支付6个月时,出现缺口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参保比例补贴并及时调整医保政策。未完成基金收支预算的、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足额缴费或未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等情形造成基金收入缺口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追缴、弥补到位;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追回补足,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强化责任分工。市医保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卫生健康、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共同推进统收统支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市级统收统支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县级落实责任,按期完成。县级医保部门按照统一进度安排推进实施到位,负责做好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市县两级医保中心负责按照统收统支要求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政府承担统收统支工作及相关政策在属地落地实施的主体责任,医保、卫生健康、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里下达的参保扩面、控费管理等目标任务;做好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医保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和操作规范组织完成各项工作;落实医保基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财政应负担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到位,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开展全市医保基金预决算工作,审核全市用款计划及拨付,做好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对统收统支相关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税务局负责按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险费征收到位,实现属地缴库;配合编制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收支草案。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医保基金预决算编制与执行。

市县两级审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银行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划转工作,并按时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每月收入情况。

财政、税务、银行机构、医保中心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对账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29号)要求做好医保基金对账工作。

第十九条强化工作协调。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和进度安排,统筹谋划,全力推进,确保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强化督促考核。市医保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监测分析,强化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实现医疗保险事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防范基金风险。

医保部门依法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服务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规范财政专户核算,会同医保部门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执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税务部门依法对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机构负责医保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办〔2018〕43号),做好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及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