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525685-1-02_Z/2019-0423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9-04-23
  • 发文字号:黑市政规〔2019〕4号
  • 发布日期:2019-04-23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支出。各地结合实际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本地就业创业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黑河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市县两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中央、省、市级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黑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服务局负责)

四、大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黑河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局等单位负责)

五、为重点群体发放创业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带动1人,履行合同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元。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1000元。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负责)

六、对创业载体予以奖补。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经人社部门批准认定的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城镇转移职工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年、第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的政策扶持;对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按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20—40万元;运营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10—20万元。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奖补标准分别提高10%、20%。积极协调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负责)

七、强化困难企业稳岗支持。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以上两项保险费返回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且每户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在返还保险费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8个月以上支付能力。企业申请返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近三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负责)

八、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大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单位负责)

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网络创业和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等单位负责)

十二、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对于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负责)

各地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参照此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要与省对口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掌握上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解读:《关于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附件下载: